时间:2019-06-13来源:未知
序号 | 工作任务 | 具体措施 | 时限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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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落实安全培训调研制度 | 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进行1次分管行业领域安全培训工作调研,各镇街区每年至少进行1次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工作摸底统计,及时完善安全培训工作思路。 | 长期坚持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局、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和体育局、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商务局、民政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市联社各镇街区 |
2 | 落实农民工安全培训制度 | 指导督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做好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确定一批职业院校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把安全生产常识作为重要培训内容,编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列入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把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劳动合同规范等内容纳入农民工安全培训,同步落实,协调推进;把农民工安全培训作为促进安全致富的重要措施,在实施阳光工程、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相关知识。 | 长期坚持 | 市应急局、教育和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局、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农业农村局 |
3 | 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月、周、日宣教警示例会制度 | 各生产经营单位选定本行业或本单位事故发生日、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每年度固定时间推广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月、车间安全生产周和班组安全生产日等宣教警示活动,通过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措施进一步强化和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 长期坚持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局、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和体育局、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商务局、民政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市联社各镇街区 |
4 | 强化安全培训日常监督检查 | 健全完善执法监察计划,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开展情况列入日常执法监管必查内容,做到首查必查培训,年底前实现对全市所有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安全培训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对规模以上企业安全培训监督监察覆盖率100%。 | 长期坚持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局、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和体育局、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商务局、民政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市联社各镇街区 |
5 | 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持证上岗专项排查检查行动 | 8月至10月,全面开展“三项岗位”持证上岗下半年专项排查检查行动,严查未经考核合格或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证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倒查责任、严肃追究,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今后,每年开展2次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持证上岗专项检查行动。 | 2019年度10月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局、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和体育局、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商务局、民政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市联社各镇街区 |
6 | 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援助工程 | 各行业主管部门选拔聘用专家组成讲师团,选择优秀社会培训机构,对行业领域内缺乏自主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员安全培训;积极推动社会培训机构拓展业务范围,推动培训机构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开展安全培训下基层进企业活动,为全员安全培训提供服务。 | 长期坚持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局、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和体育局、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商务局、民政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市联社 |
7 | 开展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质量宣传活动 | 利用6月份“安全生产宣传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质量”宣传活动。 | 6月底前完成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局、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和体育局、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商务局、民政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市联社各镇街区 |
8 | 加强对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 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对培训课程安排是否符合大纲要求、授课课时是否符合法定时间、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参训人员是否全程参加学习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及时彻底整改存在问题。同时,探索推行社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和学员评议制度,逐步构建部门监管、学员监督、机构负责的社会培训运行机制。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9 | 推进培训机构建设提升工程 | 重点推进培训机构师资力量、授课质量和档案管理等软件建设,充实教师配置,选用和编写优秀教材,优化调整课程设置,严格规范培训档案管理,实现“一期一档”“一人一档”。 6月底前,督促高级技工学校和龙矿技校2处社会培训机构完成全面整改提升,力争年底前把2处社会培训机构打造成教学设施齐全、师资水平优秀、课程设置合理、档案管理规范的安全培训基地。年内完成培训50期,培训人员5000人。每半年进行1次专题研讨,集中解决安全培训工作问题,促进培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 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年底前完成 | 市应急局 |
10 | 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学习 |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最新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出台及实施情况,配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做好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专题学习工作,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安全发展意识,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领导与决策能力。 | 长期坚持 |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局 |
11 | 组织开展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 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年内组织2期针对全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专题安全生产培训班,针对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层安全监管职责与任务、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事故应急救援常识及技能等知识进行理论与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基层日常监管能力。 | 10月底前 | 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市应急局 |
12 | 组织落实专业监管人员业务培训 | 充分利用集体固定学习日、系统内部专业培训等活动,定期组织本行业、本辖区专业监管人员参加学习,落实定期讲课、模拟竞赛和研讨交流制度,群策群力解决具体工作和执法监管中出现的难点和问题,全面提高专业监管人员解决问题能力和监管监察水平。 | 长期坚持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局、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和体育局、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商务局、民政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市联社各镇街区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处置 意见 |
处置依据 | 检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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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按照规定考核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 |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通过网上查询验证真伪,是否在有效期内。 |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查阅相关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相关培训考核记录。 | ||
3.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包括电工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操作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六条及特种作业目录 |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查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对照企业花名册,对涉及特种作业岗位的操作人员逐一检查操作证,要求全查无遗漏。并通过网上查询和设备读取信息验证真伪,是否在有效期内。 | ||
2 | 严格落实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 1.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 责令改正 | 查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档案 | |
2.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 |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查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 ||
3 | 严格落实企业员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 1.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对新员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员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 |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查看企业安全培训计划、培训记录等档案 |
2.企业要建立完善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员工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查看新员工档案,企业安全培训计划、培训记录等档案资料 | ||
4 | 强化企业现场安全培训 | 1.结合企业“双体系”建设,企业危险岗位、关键环节、一线员工的现场安全培训和考核情况。考核员工掌握本岗位风险及管控措施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四十一条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6﹞16号) |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六条 |
查看企业“双体系”建设文件,培训档案,运行考核记录;抽考、询问相关人员等。 |
2.有限空间作业、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危险物品装卸作业、现场救护等高危作业从业人员要按照鲁安发﹝2016﹞24号文件中《重点作业活动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要点》(详见附件)要求,培训、演练和考核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 |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
查看企业“双体系”风险管控清单、作业活动清单,培训考核档案,抽考、询问相关人员等。 | ||
3.严格班前安全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救援知识等,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要大力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确保按规程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四十一条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 |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
查看企业培训考核档案,抽考、询问相关人员等。 | ||
5 | 其他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 |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 检查企业培训考核档案资料,相关财务资料。 |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 |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
检查企业培训考核档案资料,核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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